(2015)深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执行决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州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5)深执字第278号高彦松:本院在执行深州市果丰林果病虫防止服务部申请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高彦松据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高彦松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深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