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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4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84民初86号原告李某某,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孔敏,黑龙江锦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盖春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孔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9月4日登记结婚。1988年5月4日生育一女孩陈莹,现已成年。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后于2011年3月份分居至今。现在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陈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复印于五常市档案馆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1987年9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本院认为,该证据具有真实性,能够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1987年9月4日登记结婚。1988年5月4日生育一女孩陈莹,现已成年。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后于2011年3月份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产生矛盾,自2011年3月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盖春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丽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