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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少岩与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少岩,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139号申请执行人王少岩,男,汉族,1996年1月17日出生,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王少岩与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兴劳人仲调字(2015)249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少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银兴劳人仲调字(2015)249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23922.1元、执行费259元,共计24181.1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181.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志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