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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2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春燕与郑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2民初21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91年生,初中文化,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被告郑某,男,汉族,1987年生,初中文化,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以双方已经在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红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任 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