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2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福建蓝铂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霞浦金泉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蓝铂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霞浦金泉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2040号原告(反诉被告)福建蓝铂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霞浦县长春镇下洋城村。法定代表人蔡伏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盛良,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秋生,男,汉族,1962年9月7日出生,福安市人,住福安市,现住。系原告公司的员工。被告(反诉原告)霞浦金泉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霞浦县松城街道龙首路53号三层。法定代表人陈翠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胜浦,霞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孝恩,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系被告公司的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福建蓝铂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霞浦金泉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霞浦金泉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就反诉部分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原告(反诉被告)福建蓝铂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该申请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霞浦金泉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霞浦金泉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就反诉部分撤回起诉。本案反诉部分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1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霞浦金泉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家华代理审判员 郑 聪人民陪审员 陆松青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巧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