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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1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黄嘉庆与林凯、林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嘉庆,林凯,林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1937号原告黄嘉庆。委托代理人李景,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光辉,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凯。被告林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涛。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嘉庆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94元,减半收取124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小平审 判 员  丘铧鑫代理审判员  廖静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星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