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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刑终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白XX、杨XX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XX,杨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刑终12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一审被告人)白XX,绰号良子,男,汉族,1971年7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源县,小学文化,农民。2012年4月3日因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7月15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肇州县看守所。一审被告人杨XX,绰号红伟,男,汉族,1966年11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源县,无文化,农民。2006年7月16日因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09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肇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6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肇州县看守所。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审被告人白XX、杨XX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州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认定白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杨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后,一审被告人白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XX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白XX伙同一审被告人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白XX撤回上诉。肇州县人民法院(2015)州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于雪雁审 判 员  陈 浩代理审判员  闫冠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潇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