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民初6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俊法与王宝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法,王宝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658-1号原告张俊法,男,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王宝民,男,1952年4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法与被告王宝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法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俊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为160元、诉讼保全费230元,均由原告张俊法负担。审判员 彭金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闵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