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执字第00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缪XX与泰州市高港区三江冷轧厂、吉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XX,泰州市高港区三江冷轧厂,吉林,俞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高执字第00713号申请执行人缪XX。被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三江冷轧厂,住所地。投资人吉林,厂长。被执行人吉林。被执行人俞翠兰。缪XX与泰州市高港区三江冷轧厂、吉林、俞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高民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被告泰州市高港区三江冷轧厂、吉林、俞翠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缪XX支付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0100元,保全费40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720元,由被告泰州市高港区三江冷轧厂、吉林、俞翠兰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向工商部门、金融机构、房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基层组织了解调查,除被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三江冷轧厂名下厂房、土地、机械设备外,本院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三江冷轧厂的厂房、土地、机械设备予以评估拍卖,其拍卖所得钱款由所有债权人按比例分配,申请执行人缪XX受偿130932.91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高民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黄 松代理审判员 彭建平人民陪审员 于汉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