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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杜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杜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1698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政委。被告杜静。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杜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杜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杜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诉讼保全费3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宝启审判员  张勤昱审判员  李玉乐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初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