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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91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宗勤与王兴东、巨洪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勤,王兴东,巨洪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91民初127号原告宗勤。被告王兴东。被告巨洪江。委托代理人白生双,甘肃金毓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宗勤诉被告王兴东、巨洪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宗勤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原告宗勤承担。代理审判员  田彩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