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91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宗勤与王兴东、巨洪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勤,王兴东,巨洪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91民初127号原告宗勤。被告王兴东。被告巨洪江。委托代理人白生双,甘肃金毓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宗勤诉被告王兴东、巨洪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宗勤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原告宗勤承担。代理审判员 田彩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