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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涛,张志文与刘文宝,曲东文合同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志文,张涛,刘文宝,曲东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志文。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涛。委托代理人:王闯,辽宁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博,辽宁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文宝。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曲东文。再审申请人张志文、张涛因与被申请人刘文宝、曲东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大民三终字第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志文、张涛申请再审称:张涛与刘文宝签订的《协议书》无法定和约定解除事由,判决解除协议没有法律依据。曲东文与乔良解除合同不必然导致案涉协议的解除。案涉参圈被租赁一次,转租四次,涉及十余人,相关协议已被法院认定有效,且转租并不影响所有人的所有权,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相关协议应继续履行。本案是刘文宝与曲东文为了获得非法利益而进行的虚假诉讼。刘文宝恶意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张志文、张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本院认为:1983年瓦房店市三台满族乡孙家村民委员会将案涉苇塘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给曲东文,1992年曲东文在案涉苇塘建起虾圈,1998年第二轮承包时,案涉苇塘继续由曲东文承包。2000年12月18日,曲东文将在虾圈租赁给乔良经营,经营期限自2000年12月18日至2020年12月18日。其后案涉养殖圈经过多次转租。二审判决认定张涛与刘文宝签订2009年4月6日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合法有效正确。但因业有生效的(2010)瓦民初字第2928号民事判决判令解除曲东文与乔良、曲元林2000年12月18日签订的对于案涉养殖圈的《租赁合同》,而张涛对案涉养殖圈的承包经营权来源于乔良,在乔良已经丧失案涉养殖圈的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二审判决据此认定张涛无权继续向刘文宝租赁案涉养殖圈的经营权,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刘文宝诉请解除《租赁合同》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张志文、张涛提出的刘文宝与曲东文之间恶意串通、虚假诉讼再审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张志文、张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志文、张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欢审判员 金秀丽审判员 李淑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梦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