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7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7民初3号原告:张某,男,汉族,住吉木萨尔县。委托代理人:刘荣华,新疆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沙马力,新疆旭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阿某某,女,哈萨克族,住吉木萨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被告身孕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共计1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巴合提古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阿 依 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