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刑更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罪犯张立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立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刑更105号罪犯张立华,现在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5日作出(2005)银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608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4日作出(2005)宁刑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3月3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6月1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11月7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0年6月18日起至2027年7月12日止。现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6年1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1月18日至1月22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改造表现突出,获得2015年二季度表扬,现计分考核累计107.4分。建议对罪犯张立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该犯减刑的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执行机关提请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执行机关对该犯提请减刑的意见。鉴于该犯被判令赔偿附带民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尚有186085元未履行,且系累犯,建议对该犯的此次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予以调整。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2015年二季度表扬,自2012年9月至2015年9月计分考核累计107.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本人思想汇报、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制作的该犯“三课”成绩单、计分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石嘴山监狱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鉴于该犯被判令赔偿附带民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尚有186085元未履行,且系累犯,检察机关关于对该犯的此次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予以调整的意见应予采纳。且该犯所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后果严重,对其减刑幅度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立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10年6月18日起至2026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玉华审判员 刘衍泉审判员 安立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唐庆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