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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李某职务侵占罪2016刑初165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5刑初16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0日被羁押,同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6]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俊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广州市垦荒人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员的便利,在负责公司产品宣传推广业务的过程中,收取张某某等三名客户货款共人民币21740元后占为己有。2015年10月30日,被告人李某被抓获。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家属代为退还了被害单位广州市垦荒人贸易有限公司的货款,被害单位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出具的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广州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李某的身份材料及前科查询材料,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照片,出仓单、收据,广州市垦荒人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关于李某案件的报案经过陈述、情况说明、王某、李铁身份证复印件、出仓单、关于货物货款管理流程的规定、关于财务结算员上门收取货款的注意事项、入职证明、岗位证明、工资单、谅解书、收据,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众鑫成贸易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广州市天河区天平福康金脉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证人邓某、付某、赖某、张某、曹某、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单位委托人李铁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已退赔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拘役刑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韦晓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许文楚何兴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