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民终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柏乡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信用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终203号上诉人柏乡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信用社,住所地柏乡县南阳村。负责人王胜平,系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郭立刚,河北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柏乡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信用社不服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2015)柏民立字第2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由柏乡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理由为:上诉人依据(2004)柏民二初字第157号、(2004)柏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向柏乡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柏乡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4)柏民执字第16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立即扣留被执行人高光泽纸厂在柏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支付中心的收入28万元。后被上诉人赵增水提出执行异议,柏乡县人民法院又作出(2015)柏执异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柏乡法院(2004)柏民执字第166-5号裁定书,并在该裁定书载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柏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2月23日上诉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柏乡县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是柏乡县人民法院又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柏民立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上诉人的执行异议之诉不予受理。上诉人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柏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原审裁定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柏乡县人民法院在(2015)柏执异字第3号执行裁定中释明,如不服该裁定可提起诉讼,上诉人因不服(2015)柏执异字第3号执行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向柏乡县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另,上诉人申请再审的系(2004)柏执字166-3号执行裁定,而非上诉人申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故原审裁定以上诉人的诉请不属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2015)柏民立字第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审 判 长 郭兵刚审 判 员 温立营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尚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