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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周玉宝与薛刚、曹曼英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宝,薛刚,曹曼英,薛曹贇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1292号原告周玉宝,女,1930年5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张志娟,上海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兆国,上海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刚,男,1958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曹曼英,女,195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薛曹贇,男,1987年8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宝诉被告薛刚、曹曼英、薛曹贇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至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