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211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许盼盼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盼盼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11刑初5号公诉机关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盼盼,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杞县,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杞县,住开封市。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0月1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明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同年10月30日经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金检诉刑诉(2015)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盼盼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边坤、刘玉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盼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份,被告人许盼盼隐瞒其已于当年3月份与开元置业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将钱某委托其出售的开元华庭A4-3-202房屋介绍给买主被害人娄某,并隐瞒了该房贷款未结清的情况,娄某看房后表示愿意购买。许盼盼让娄某分两次支付定金共计15万元,后将该款用于赌博。事情败露后,许盼盼归还娄某1万元,下余14万元一直未归还,娄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许盼盼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许盼盼近亲属代其退赃14万元给娄某,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许盼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娄某陈述,证人陈某、钱某证言,解除合同证明书及离职手续办理清单,娄某银行卡交易清单,收到条,许盼盼银行卡交易明细,开元名都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许盼盼户籍证明、表现证明、到澳门的出入境记录,收条及刑事谅解书,结案报告、立案决定书,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盼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款14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盼盼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庭审前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盼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开元华庭售楼部工作人员身份的事实,隐瞒所出售房屋存在按揭贷款的真相,骗取被害人娄某钱款1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盼盼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家属主动退赃,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许盼盼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盼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芳芳人民陪审员  刘凤春人民陪审员  郑应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郭利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