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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四终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马永杰与杨昌军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昌军,马永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四终字第19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昌军,居民。委托代理人:杨颖,居民。委托代理人:于梅,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永杰,居民。委托代理人:路吉义,山东君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昌军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5)招城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杨颖、于梅,被上诉人马永杰及其委托代理人路吉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5)招城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光锐审判员  罗春光审判员  郑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