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民四终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马永杰与杨昌军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昌军,马永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四终字第19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昌军,居民。委托代理人:杨颖,居民。委托代理人:于梅,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永杰,居民。委托代理人:路吉义,山东君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昌军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5)招城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杨颖、于梅,被上诉人马永杰及其委托代理人路吉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5)招城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光锐审判员 罗春光审判员 郑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