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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01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发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发军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01刑初8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发军,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4月7日被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7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以钟检公诉刑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发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王发军在六盘水市钟山区野马寨新运煤线大桥处,遇一青年男子正在卖一辆蓝色东本牌三轮摩托车,王发军与该男子交谈时得知此车系其盗窃所得,仍花人民币1600余元从该男子手中将车买走。经比对,被告人王发军非法收购的三轮摩托车系颜某某于2015年10月10日7时许在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被盗的摩托车。经鉴定,颜亨运被盗蓝色东本牌三轮摩托车(车牌号贵BOXX**,型号DBXXXZK-A,发动机号8CXXXXXX,车辆识别代号L66XKAK1B0CXXXX487)价值人民币4,380.00元。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发还失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发军此次犯罪系累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并有失主陈述,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方位图及刑事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卖车证明及售车协议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被告人王发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建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王发军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之间处刑及并处罚金。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发军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发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量刑建议偏重。被告人王发军此次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发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 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宏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