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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4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张xx与孔xx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孔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4民初22号原告张xx,男,生于1968年10月26日,汉族,农民。被告孔xx,女,生于1973年12月20日,彝族,农民。法定代理人李秀芝(系被告母亲),女,生于1953年4月13日,彝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孔德有,男,生于1963年5月17日,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孔xx离婚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x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xx承担(已交)。审判员  尚红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羽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