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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终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山东卡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孙明旦、王伟芹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明旦,王伟芹,山东卡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明旦,城镇居民。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芹,城镇居民,系上诉人孙明旦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卡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柞村镇云峰工业园(会展中心北侧)。法定代表人:王旭平,董事长。上诉人孙明旦、王伟芹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卡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4)莱州商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明旦、王伟芹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明旦、王伟芹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明旦、王伟芹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为585元,由上诉人孙明旦、王伟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秀波审判员  孙 威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范子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