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与上海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上海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384号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负责人:徐平平。被告:上海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大鹏。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支公司。负责人:方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与被告上海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收到受理通知书后,至今未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免、减缴申请,现已逾期。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琴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舒 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