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4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张德贵与孙淑香、孙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贵,孙淑香,孙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民初61号原告张德贵,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满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镇。被告孙淑香,女,196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孙磊,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贵与被告孙淑香、孙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6年1月7日依法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但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德贵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德贵负担。审判员 丁 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耿云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