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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刑更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罪犯桂定汉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桂定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150号罪犯桂定汉,男,1974年9月11日生,汉族,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14日作出(1996)芜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桂定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桂定汉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28日作出(1996)皖刑终字第3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桂定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1月18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罪犯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1年7月20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罪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4年2月18日经本院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1年1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犯桂定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0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桂定汉,自上次减刑后,曾因违纪被扣分处理,经批评教育后,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桂定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桂定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学广审 判 员  吕庆龙代理审判员  温 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