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张兴友与李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友,李永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160号原告张兴友。被告李永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友与被告李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友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兴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张兴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彦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