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2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王晓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王晓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34号原告: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法定代表人:张夕久,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晓慧,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未规定的期限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放弃诉讼处理。审判员 范传宝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大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