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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康桃生与卢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桃生,卢荣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927号原告:康桃生。委托代理人:陈萍。被告:卢荣华。原告康桃生为与被告卢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桃生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桃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康桃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尤宣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赛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