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4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民初193号原告:吴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闫青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焦阳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