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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4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民初193号原告:吴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闫青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焦阳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