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执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成良与杨应娥财物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良,张高生,杨缠梅,杨应娥,杨小军,张双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礼执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张成良,男。申请执行人张高生,男。申请执行人杨缠梅,女。被执行人杨应娥,女。被执行人杨小军,男。被执行人张双芹,女。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2012)礼民初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成良、张高生、杨缠梅申请执行杨应娥、杨小军、张双芹财物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杨应娥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礼民初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杨应娥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晓明审 判 员 石 磊人民陪审员 高德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屈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