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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刑更2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06-17

案件名称

排麻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当事人

排麻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2325号罪犯排麻东,女,1974年8月23日出生,景颇族,潞西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03)德刑初字第14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排麻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二月十五日以(2004)云高刑终字第50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2437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八年六月十日以(2008)云高刑执字第3033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二○一二年五月十日、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三年零七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一月十八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排麻东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排麻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排麻东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排麻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10日起至2023年10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顾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