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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执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艳申请执行王怀瑞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艳,王怀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1319号申请执行人:陈艳,女,1976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怀瑞,男,1975年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1日作出的(2015)单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艳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邓朝宪审判员 时社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