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执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艳申请执行王怀瑞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艳,王怀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1319号申请执行人:陈艳,女,1976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怀瑞,男,1975年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1日作出的(2015)单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艳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邓朝宪审判员 时社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