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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1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张新云与李亚清、湖北润祥置业有限公司云梦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云,李亚清,湖北润祥置业有限公司云梦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1120号原告张新云,建筑业主。委托代理人许国平,云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亚清,经商。委托代理人王念东,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湖北润祥置业有限公司云梦分公司。住所地:云梦县经济开发区四合社区。法定代表人李连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三梅,湖北润祥置业有限公司云梦分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上诉等。委托代理人饶立民,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云诉被告李亚清、被告湖北润祥置业有限公司云梦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云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张新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金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袁 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