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一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韦某乙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应明,韦忠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一初字第881号原告郭应明,男,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韦忠智,男,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应明与被告韦忠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应明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应明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应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应明负担。审判员 奚斌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雪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