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门民一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韦某乙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应明,韦忠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一初字第881号原告郭应明,男,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韦忠智,男,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应明与被告韦忠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应明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应明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应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应明负担。审判员  奚斌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雪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