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西安眉坞化工纸业有限公司与肖建敏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眉坞化工纸业有限公司,肖建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眉坞化工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养利,该公司会计。委托代理人李林,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肖建敏,女,1974年4月13日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户民初字第008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6233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60元、执行费3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该判决书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08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弋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付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