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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民初5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501号之一原告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定代表人杨潇。被告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法定代表人刘昭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对被告价值165万元的财产及原告用于担保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因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66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所有的用于提供保全担保的三辆重型专项作业车在165万元价值范围内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彭 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