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03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朱维田与陆永刚、孙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维田,陆永刚,孙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03604号原告朱维田,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王辉,江苏熊运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永刚,个体工商户。被告孙艳,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沈启亮,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维田与被告陆永刚、孙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维田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陆永刚、孙艳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维田撤回对被告陆永刚、孙艳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朱维田负担(已付)。审判员 卜召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 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