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22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魏周旺与魏家林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周旺,魏家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22民初17号原告魏周旺,男,195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皋兰县什川镇上车村农民,该住村43号。被告魏家林,男,195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皋兰县什川镇上车村农民,住该村43号。本院受理原告魏周旺与被告魏家林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周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立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