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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刑更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华英挪用资金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华英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982号罪犯李华英,女,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县人,中专或中技肄业,住浙江省绍兴县,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八日作出(2012)绍刑初字第114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华英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华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华英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李华英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华英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吴久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华 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