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53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杨宗华与罗耀武、陈小祥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5361-1号本院二O一六年一月十八日对原告杨宗华诉被告罗耀武、成都市与时俱进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市俱进运业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陈小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任小林、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536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计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十四页正文第二段第九行“各自赔付王敏安60765.70元”,更正为“各自赔付王敏安60852元”。第十四页正文第二段第十行“37243.50元”,更正为“37157.20元”。第十四页正文第三段第三行、第四行、第五行“107508.54元[(3106元+13404.77元+37243.50)×2],在另案中赔付王敏安194816.50元[(6894元+29748.55元+60765.70元)×2]”,更正为“107335.94元[(3106元+13404.77元+37157.20元)×2],在另案中赔付王敏安194989.10元[(6894元+29748.55元+60852元)×2]”。第十五页正文第一段第三行、第四行、第五行、第六行、第七行、第八行“19302.87元[(73235.86元-3106元×2-13404.77元×2)×60%×80%],42837.91元[(162530.74元-6894元×2-29748.55元×2)×60%×80%]。合计罗耀武应赔付杨宗华32171.45元(15069.30元+19302.87元),应赔付王敏安76538.10元(33700.19元+42837.91元)”,更正为“32171.45元[(73235.86元-3106元×2)×60%×80%],71396.52元[(162530.74元-6894元×2)×60%×80%]。合计罗耀武应赔付杨宗华47240.75(15069.30元+32171.45元),应赔付王敏安105096.71元(33700.19元+71396.52元)”。第十六页正文第二段第十三行、第十四行、第十五行“给付本案原告杨宗华53754.27元(107508.54元÷2),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公司给付还应给付本案原告杨宗华27674.15元(107508.54元÷2-10000元-16080.12元)”,更正为“给付本案原告杨宗华53667.97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公司给付还应给付本案原告杨宗华27587.85元(53667.97元-10000元-16080.12元)”。第十六页正文第二段第十七行“赔付本案原告王敏安10000元”,更正为“赔付本案原告杨宗华10000元”。第十六页正文第二段第十八行、第十七页正文第一段第一行“在本案中还应赔付本案原告王敏安4372.17元”,更正为“在本案中还应赔付本案原告杨宗华17240.75元。”第十七页正文第三段第二行“赔付原告杨宗华人民币27674.15元”,更正为“赔付原告杨宗华人民币27587.85元”。第十七页正文第四段第三行“53754.27元”,更正为“53667.97元”。第十七页正文第六段第二行“连带赔付原告杨宗华人民币4372.17元”,更正为“连带赔付原告杨宗华人民币17240.75元”。代理审判员 何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唐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