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40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文化艺术学校与张秀梅、王静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文化艺术学校,张秀梅,王静,苏庆莉,陈俊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0136号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文化艺术学校,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法定代表人王秀忠,校长。委托代理人梁川,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超,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秀梅,女,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王静,女,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苏庆莉,女,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陈俊,女,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文化艺术学校与被告张秀梅、王静、苏庆莉、陈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诸位被告的送达地址以及联系方式,本院在送达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苏庆莉与被告陈俊的个人信息有误,被告苏庆莉与被告陈俊的身份信息不明确。本院认为,原告在没有明确被告情况下进行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文化艺术学校的起诉。原告预交的诉讼费人民币2885元,本院于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由上诉人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贾书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玥希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温馨提示:上诉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1.直接交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2.银行转账。当事人选择转账交纳上诉费的,持银行汇款单回执到汉沽审判区递交上诉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