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王秀艳与刘一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秀艳,刘一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财保80号申请人王秀艳,女性,汉族,1973年06月出生,住深圳市南山区。被申请人刘一燕,女性,汉族,1970年04月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县。申请人王秀艳与被申请人刘一燕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王秀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刘一燕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秀艳的财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刘一燕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蒋明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乔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