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26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杨振华与孔秀花、张俊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华,孔秀花,张俊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466号原告杨振华。被告孔秀花。被告张俊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振华与被告孔秀花、张俊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振华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孔秀花、张俊海经营使用的鲁济宁拖236号、1269号拖船在邹城市广源航运有限公司享有的船舶货物运输费481278元。原告杨振华以其所有的位于微山县城奎文西路房产一处(微房权证县城字第××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孔秀花、张俊海经营使用的鲁济宁拖236号、1269号拖船在邹城市广源��运有限公司享有的船舶货物运输费481278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书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淑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