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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2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铜川市商联信用互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宋晓庆、李洋、杨国政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商联信用互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宋晓庆,李洋,杨国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2执52-1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商联信用互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波,经理。被执行人宋晓庆,男,1968年1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洋,男,1988年3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国政,男,1970年11月2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5)王民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商联信用互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39956.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200元,保全费3320元,执行费79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李洋、宋晓庆、杨国政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战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