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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二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崔银龙诉李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银龙,李波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二初字第917号原告:崔银龙,男,汉族,26岁。被告:李波,男,汉族,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银龙诉被告李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崔银龙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崔银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银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崔银龙负担。审判员  林程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