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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525号原告梁某,女,198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埝桥镇。被告李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埝桥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洁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王艳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季少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