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91执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红艳与被申请人芜湖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艳,芜湖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91执保30号申请人:刘红艳,女,住安徽省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张敏,安徽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俊,安徽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芜湖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红,董事长。被申请人: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刘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红艳诉被申请人芜湖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芜湖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49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芜湖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49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