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张永林与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林,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民初690号原告张永林,男,1968年7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委托代理人伍泗桥,攀枝花市东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永林诉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谢园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自2013年起,原告向被告供应攀枝花市中心医院房建工程所用水泥。经2013年10月10日结算,被告欠付原告水泥款共计298025元。被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原告支付100000元后未再付款,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资金损失11730元、水泥款198025元、利息26258.1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审理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2420元,由原告张永林承担。审判员 谢园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魏嘉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