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卢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256号原告卢某。委托代理人武英林,上海市傅玄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跃永,上海市傅玄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 判 长 张郑军人民陪审员 孙军辉人民陪审员 王书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建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