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6刑终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潘水财破坏电力设备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水财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刑终15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水财,务农。2015年7月14日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余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余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余江县看守所。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潘水财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余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潘水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潘水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08年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建设500KV高压电线铁塔征用被告人潘水财家的责任田,潘水财认为赔偿未按实际数额补偿,多次上访未果。2012年,潘水财欲通过破坏高压铁塔引起电力部门重视,从而达到其征地赔偿要求。自2013年至2015年,潘水财多次对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架设在余江县境内的高压铁塔实施破坏。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潘水财骑三轮电动车带一套氧割工具窜至500KV鹰抚线4号铁塔下面准备氧割铁塔,因自己氧割技术差,未能将铁塔脚割断便离开。2、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潘水财骑三轮电动车带一套氧割工具窜至220KV鹰桥线8号铁塔下面,将铁塔西北脚割断;后又窜至500KV鹰抚线8号铁塔下面,将铁塔西边脚用氧割割出两处割痕后离开。3、2015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潘水财骑三轮电动车带一套氧割工具窜至500KV鹰信线1号铁塔下面,将铁塔西南脚割断;后又窜至500KV鹰抚线8号铁塔下面,将铁塔西边脚割断后离开,2015年7月1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潘水财传唤至余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受调查,在公安机关搜查到作案工具并做工作的情况下,被告人潘水财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水财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考虑到潘水财的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其又有坦白情节,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潘水财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潘水财上诉称,供电公司的高压线铁塔占用了他的良田没有给他合理的补偿是他破坏电力设备的原因,电力公司对案件引发有一定责任;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8年期间,江西省电力公司为建设500KV高压输电线,征用了上诉人潘水财的责任田建铁塔。因补偿问题,潘水财认为电力公司的补偿太少,便多次上访要求增加补偿。在上访未达到目的后,潘水财欲采取破坏高压线铁塔的手段引起供电公司的重视。之后,潘水财多次对电力公司高压铁塔进行破坏,具体犯罪事实为:1、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上诉人潘水财骑三轮电动车带氧割工具来到500KV鹰抚4号铁塔处进行氧割铁塔,因技术原因未将铁塔割断。2、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上诉人潘水财骑三轮电动车携带氧割工具来到220KV鹰桥线8号铁塔处将该铁塔的二只脚用氧割断后离开。3、2015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上诉人潘水财骑三轮电动车携带氧割工具来到500KV鹰信线1号铁塔处将该铁塔的一只脚用氧割割断,后又来到500KV鹰抚钱8号铁塔处,用氧割将铁塔的二只脚割断。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李某甲、李某乙、董某、肖某、王某、李某丙、刘某、万某、吴某的证言;2、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4、关于500KV鹰信线8号铁塔、鹰抚线1号铁塔主材修复费用证明;5、归案情况说明;6、上诉人潘水财的供述等。本院认为,上诉人潘水财为泄私愤,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高压电力线铁塔,其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潘水财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以从轻处罚。原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潘水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要求从轻处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薛 华审判员 李国盛审判员 赵 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志武 微信公众号“”